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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1, v.36 120-143
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的应当性与可行性分析——从社科法学的兴起说开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立项课题“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SFB1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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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1-31
出版时间: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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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逐步深化、多样,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属性越来越浓,与其他社会科学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水乳交融、互相支撑的关系。为此,掌握并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对今天的法科生也就是明天的法律人具有重要意义,法学教育在这个过程中理应发挥一个前置性与范导性作用。文章从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的应当性与可行性出发,分析并证成了此一命题。具体而言,在应当性层面,社会科学对当前法学教育中促进法科生理论水平提升以及经由其观照下的实践能力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可行性层面,法学院老师有能力与意愿教授和法学密切关联的社会科学,法科生也有能力与意愿学。强调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不是对“法学”自身的反动,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学及其教育。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 deepening and diversification of legal research and legal practice,the social science attributes of law are becoming stronger and stronger,and it is increasingly showing a harmonious and mutually supportive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social sciences. For this reason,mastering and exploiting other social scienc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oday's law major students,who are usually considered as tomorrow's legal professionals. In this process,legal education should assume a leading and exemplary role. Starting from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integrating social sciences into legal education,the article first analyzes and proves this proposition. Specifically,with the respect of necessity,social sciences play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promoting the theoretical levels of law major undergraduates in current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ir practical ability under this observation. With the respect of feasibility,the teachers of law should have the ability and willingness to teach the social sciences which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aw,and law major undergraduates also have the ability and willingness to study correspondingly.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contends that emphasizing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 into legal education is not to be a reaction to“laws”itself,but to better maintain law and legal education.

参考文献

(1)关于对社科法学兴起之事实的一些描述与判断依据,可参见周赟、沈明敏:《社科法学二题》,载《河北法学》2021年第5期。

(2)[美]劳伦斯·莱西格:《多产的偶像破坏者》,苏力译,载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9页。

(3)Muller,Plaintiff in Error v.the State Oregon.208 US 412(1908).

(4)Brown et al.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et al.347 US 483(1954).

(5)值得强调的是,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并不否定法学本身的规范/教义性。此外,由于本文主要谈论法学教育问题,而法学进入法学教育是理所当然之事,故而将主要指以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

(6)必须提前说明的是,这个判断固然有经验事实支撑,但本身却也具有一定的迷思。因为广义上的法学教育是一个链条式的接力过程,法学院教育只是其中之一环,尽管它非常重要,但它不可能包办一切,作为法学院教育的接力,即实践性的实务教育也非常重要。事实上,常常被用来与法科生对比的医科生,从医学院毕业,其实也并不“好用”甚至“不敢用”,也需要接受一定期限的“再教育”。譬如,《执业医师法》第9条第1款就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方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可作为用工市场的医院以及大众似乎并不对此有什么太大的意见。我不知道为什么法律实务界的人会对法学院培养的法科生抱有如此之高的职业能力期待?其实,想想《律师法》第5条所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条件,它不也是强调了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吗?

(7)参见《律师发文招助理0待遇2年学费30万元?当事人回应称系开玩笑》,载腾讯网,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304A05TCO00。

(8)关于这方面的典型文献可参见汪世荣:《中国法学实践教育乏力的现状与改革》,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7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陈治:《我国法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反思与创新》,载王瀚主编:《法学教育研究》第6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9)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当前国内关于法学教育研究的讨论以及论文虽然很多,但真正切中要害的其实并不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三篇(尽管对于后两文所开出的解决思路我并不全都赞成),周赟:《当下中国学院式法律教育之惑——并及当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之问题》,载周赟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9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10)关于对这点的一个详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可参见周赟:《当下中国学院式法律教育之惑——并及当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向何处去之问题》,载周赟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教育,它配合的就不应该是苏格拉底式的教学法,那是案例取向的教学,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果要学习这种方法,反而会变得高成本、低效益。”参见苏永钦:《法学的想象》,载《现代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

(12)因为法律实践知识以及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模拟法庭也教授不了——毕竟模拟法庭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课堂”教学。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2页。

(13)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1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15)See 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159F.2d 169(2d Cir.1947).

(16)[德]阿图尔·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65页。

(17)[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8)[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霍姆斯读本:论文与公共演讲选集》,刘思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35~136页。

(19)[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

(20)[法]奥古斯特·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页。

(21)值得说明的是,有读者可能会感到奇怪,你一方面强调法学理论教育的重要,另一方面却又对纯粹法律思辨教育有所警惕,而理论或多或少都是思辨的,岂非自相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因为理论固然有思辨的成分,但还存在着一个经验的成分。我赞成法学理论教育的重要性,但对“理论”本身却有要求,即不再仅仅是那种纯粹思辨的,而是也要有社会科学予以支撑的经验现实成分。

(2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31页。

(23)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

(24)[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65页。

(25)请想想马克思的如下论断:“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0页。

(2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6页。

(27)[德]阿图尔·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65~466页。

(28)参见[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页。

(29)一个很简单的例证就是,20世纪80年代前后那批入学的法科生,在回忆自己的读书时光时,大都反映没什么太多的“法学书”可读,并且不少还反映自己入法学院纯属“偶然”与“意外”,自己更偏爱的仍是“文史哲”,在大学读的书也是由着自己这方面的兴趣来。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可参见梁治平等:《我的大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陈兴良:《法律图书的历史演变——以个人感受为线索》,载《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编:《北大法律评论》第16卷第1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0)此处或有必要对此标准作一些解释:一方面,从整体上看,B-类及以上高校法学院都是传统意义上的强势法学院,既包括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也包括专门政法类大学的法学院,还包括新兴的法学院;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其中多为综合性院校的法学院,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其他社会科学学院的师资力量可以为法学院所用(下文详述)。当然,即便是部分读者不赞成本文将B-类及以上高校法学院认定为主流法学院的判断,而认为应当以其他指标(譬如A-类或B类以上等),也并不会在根本上消解本文论述的合理性,因为本文实际上并不是要讨论主流与非主流法学院的划分标准,而只是指陈主流与非主流法学院存在的事实(这当属不争的事实),进而强调对二者区分对待的现实基础与可能意义。换言之,这里的B-类及以上只是充当一个技术性、便于理解的区分界限而已,尽管我也对为何选择它而不是其他作出了个人式的缘由交代。

(3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32)参见侯猛:《法学圈到底有多“卷”》,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4月18日,https://mp.weixin.qq.com/s/ROAJFhU_xcR5r851q1UHpQ。

(33)事实上,根据相关论者对当代主流法学青年学者的引证分析,已经可以看出多学科研究(尽管多学科研究和交叉研究有区别,但背后的逻辑应该还是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甚至会带来引证优势,而引证优势——如我们所知——往往会带来发表优势。详可参见侯猛:《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34)[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9页。

(35)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36)顺着这个逻辑,有读者可能会反问,既如此,法科生自学其他社会科学不就好,何必多此一举强调将其融入法学教育中。这种反问不能说毫无道理,因为对处于变动与发展中的社会科学知识而言,自学不可或缺。但其显然忽视了如下几点:第一,笔者强调的是“年级稍微高点”的法科生,换言之,他们对法学知识已有基本了解并因此具备基本的自学能力,毕竟法学是他们的本专业,可他们对其他社会科学却并不如此。第二,关联着本文开篇的判断,即法学教育要为培养法科生社会科学知识承担起前置性与范导性作用,而所谓前置性与范导性就意味着老师的教育也不可或缺。第三,自学固然有集中教育所不具有的优势,但对于法科生特别是初入门的法科生来说,集中地进行有社会科学融入的法学教育也有独特作用。

(37)参见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14年1月8日,第010版。

(38)参见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39)[德]J.H.冯·基尔希曼:《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赵阳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40)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4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42)[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4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44)譬如,施一公院士就对此表达了某种担忧。参见施一公:《所有精英都想做金融的时候,就出了大问题》,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90977881_166880,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6月10日。

(45)参见王伯庆、陈永红主编:《2019年中国本科生就业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73页。

(46)[英]以赛亚·柏林:《观念的力量》,胡自信、魏钊凌译,译林出版社2019年版,第316页。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引用信息:

[1]沈明敏.社会科学融入法学教育的应当性与可行性分析——从社科法学的兴起说开去[J].法学教育研究,2022,36(01):120-143.

基金信息:

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立项课题“基于裁判逻辑的司法评鉴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SFB1001)的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

2022-01-31

出版时间:

202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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